章程

中国胸部肿瘤研究协作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作组的名称为“中国胸部肿瘤研究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英文名称为Chinese Thoracic Oncology Group,简称CTONG。

第二条 本协作组是由国内具有一定胸部肿瘤诊疗和科研实力的医疗单位联合组成的、通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促进中国胸部肿瘤防治事业发展的研究型、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协作组的目的是通过设计、开展胸部肿瘤特别是肺癌研究领域的多中心临床试验,为胸部肿瘤临床实践提供高级别的循证医学证据,促进我国胸部肿瘤医疗、科研活动的规范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提高我国胸部肿瘤诊治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四条 本协作组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作组的秘书处设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地址为: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邮编:510080。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工作原则

第六条 工作范围:

  1. 协作开展胸部肿瘤领域的各期临床试验,确定能够提高胸部肿瘤患者生存和生活质量的新治疗方案;评估新药或新治疗方法是否具备足够的抗癌效果;探索新的治疗方法;
  2. 协作开展预防胸部肿瘤的相关研究;
  3. 收集、储藏参加临床试验的胸部肿瘤患者的血液、尿液、肿瘤组织等标本,开展相关基础研究;
  4. 根据最新研究成果设计多中心临床试验,并不断提出新的科学假说;
  5. 通过质量控制机制确保高质量的临床试验数据;
  6. 发表临床试验研究成果。

第七条 工作原则:

  1. 科学原则:严格按照GCP要求开展临床试验,通过质量控制机制确保临床试验结果准确、可靠,并在设计、实施临床试验过程中注重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和合理利用医学资源。
  2. 伦理学原则:尊重患者权益,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确保患者权益不受侵害,并确保男女平等和各民族平等。

第三章 协作组成员

  1. 本协作组以医院、医学中心或研究所等医疗、科研机构作为成员单位,不接纳以个人名义加入本协作组。
  2. 成员单位基本条件:具有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胸部肿瘤诊疗、科研实力;具有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具有经过GCP培训合格的医疗、科研团队;具有开展临床试验的经验。
  3. 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组织、参加本章程第六条中的各项工作。
  4. 协作组成员单位在本协作组中开展各项临床试验时的总体原则是:平等,协商,统一,规范。
  5. 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人为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PI),负责试验项目的学术指导和技术指导,每个PI按照GCP原则平等开展工作。
  6. 各协作组成员均有权利发起临床试验并任总PI,但临床试验方案必须经各协作组成员审阅讨论同意。各协作组成员均有权利参加或不参加某一临床试验。
  7. 由协作组成员发起的临床试验,统一按SLOG进行编号,由协作组秘书处进行国际性的临床试验登记注册。
  8. 非协作组成员单位如需参加本协作组组织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可经协作组审批后以“临时参加单位”的身份加入协作组。
  9. 协作组成员单位可以独立开展各自的临床试验或与非协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不列为本协作组试验项目。

第四章  研究成果

  1. 本协作组研究成果包括临床试验结论、版权、发明及专利等,全部研究成果归协作组成员单位共同所有。
  2. 发表本协作组组织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时,各成员单位按对试验的贡献大小排名。
  3. 协作组成员单位未经协作组允许不得私自发表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部分或全部研究结论。
  4. 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必须遵守保密原则,研究成果发表前,全部学术信息限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所有,不得以任何目的泄露于本协作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5. 本协作组研究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归协作组成员单位共同所有,并用于进一步开展新的临床试验,不得用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第五章  协作组专家委员会

  1. 协作组专家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的PI以及2-3名统计学家组成,并从中选举产生1名主席和3名副主席。各成员单位的PI由各成员单位自行指派,统计学家由各位PI提名推荐。
  2. 专家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每4年选举一次,由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3. 专家委员会职责:定期对现行开展的临床试验进行评估以确保临床试验科学顺利进行;设计开展新的临床试验;督导各成员单位协作完成本章程第六条中的各项业务活动;对申请加入本协作组的新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审批;与协作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洽谈以获得对本协作组开展临床试验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4.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临时会议或以通讯形式召开电话会议。

第六章 新成员单位申请及审批程序

    • 申请加入本协作组的新成员单位向协作组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作组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开展临床试验的能力进行审核,并在协作组专家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和投票,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赞成后方可批准成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
    • 审批通过的新成员单位将遵守本章程开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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